【性侵表妹】涉33年前因妒忌心襲擊及非禮表妹 表哥認8罪判240小時服務令
發布時間: 2023/06/12 11:14
最後更新: 2023/06/12 11:27
現年47歲的表哥承認於33年前,因妒忌當時兩名7歲及10歲的表妹受家人寵受,拳打兩人腹部共4次,另因對性好奇而要求7歲表妹倒立後,掀起其內褲及觸摸其下體,其中1次曾以電芯插入表妹下體,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4項非禮及4項普通襲擊罪,今(12日)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犯案時年僅14歲,若於少年庭處理,相信毋須判監。法官接納被告當時因妒忌兩表妹被家人寵愛而施襲,另因對性好奇而非禮表妹,加上被告真誠後悔,故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
被告現年47歲,早前否認非禮、強姦及襲擊致他人身體傷害罪,控罪指他於1990年8月某日,非禮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Y、強姦X及襲擊X致其身體嚴重受傷。陪審團裁定強姦及交替控罪企圖強姦罪均不成立,交替控罪非禮罪則成立,至於非禮Y及襲擊X之控罪亦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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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早前已承認該交替控罪非禮罪,另承認3項非禮罪均涉及X,另承認4項普通襲擊罪,分別涉及3項涉及X和1項涉及Y,被告共承認8項控罪,押後至今早判刑。
代表律師關百安作進一步求情時指出,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均正面,被告對事件深感懊悔,亦沒有因事件年代久遠而一走了走,感化官認為判處感化不適合,建議判處被告2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
法官判刑時指,事主X於2018年10月報警後,被告被捕後和盤托出事件。被告承認因家人當時均寵愛兩名表妹,心生妒忌而施襲,另因對性好奇才作出非禮作為,並曾1次以電芯觸及表妹X下體少許,因X感到痛楚而停手。
被告現年47歲,沒有刑事記錄,具良好家庭及工作背景。法官指被告求情指對事件感到懊悔及羞愧,並曾撰寫求情信表達後悔之心,願意承擔責任。
法官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4歲,若被告當時被捕,相信會於少年庭處理及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。法官考慮到被告初犯,具真誠悔意,相信沒有重犯風險,認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,以讓被告報答社會。
兩名事主Y及X為姊妹,案發時分別10歲及7歲,被告當時14歲,為兩事主二表哥。X於2018年因不滿Y邀請被告出席家庭聚會而揭發事件及報警,被告於同年10月被捕,警誡下稱「我無做過,我無強姦佢」,被告自辯稱曾要求X倒立,曾以電芯觸及其下體。
被告另承認的7項控罪則指,被告於1990年8月期間,曾於單位內3次要求X倒立,其間掀起其內褲,並觸摸其下體,另3次打X及1次打Y腹部,事主當時均不敢向他人透露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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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